2012年,坐監坐牢...!現在屬於叛國、搞分裂、搞分類、竊取國家機密、顛覆國家政權罪行。
《基本法》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基本法》23條的7宗罪: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香港《國安法》的4宗罪: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外國勢力干預。